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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监督竟为何?

www.yyszx.gov.cn 2010-12-16 9:51:00

临湘市政协   何碧辉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三大职能之一。但是,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基层政协组织(仅指县级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仍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基层政协委员仍较普遍地存在着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入思考。

政协民主监督主要是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县级政协处在基层,基层的民主程度、监督氛围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据笔者观察,委员们不敢进行有力的民主监督主要表现在“四多四少”上。

一是栽花的多,挑刺的少。不少委员在开展视察活动,进行民主评议时,要么不发一言,要么尽拣好听的说,一片“歌德”之声,没有批评,只见表扬。

二是私下发牢骚的多,当面提意见的少。一些委员私下议论时,对某些单位、某些工作乃至某些领导,意见不少,看问题也准,也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好建议。但是,待到真正面对这些单位和领导,请他们提意见时,却一个个欲说还休,把原有的意见和建议抛到了一边。别人不讲我也不说,做“观潮派”,躲在一旁“闷骚”!

三是口头表达的多,书面论说的少。部分委员在参加各项监督活动时也发表意见,也批评,也提建议,但在需要书面材料时,就是不拿出具体、扎实的文字。抱着“不说白不说,说了也白说”的态度,图一时口头之快,提意见而不留下文字根据,来个话说也无形。

四是隔靴搔庠的多,一针见血的少。有些委员提批评、意见时,官话、套话多,谈现象多,总是不落实到具体的人和事,遮遮掩掩,不痛不庠,只触及皮毛,不敢一针见血,直达根本。

那么,除了自身的文化素质影响委员的履职能力,使他们不能较好地进行民主监督,这一众所周知的原因外,委员们不敢监督的原因到底有哪些呢?我认为主要也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委员“钦定”减弱监督底气。目前政协委员的产生,通常是地方党委组织、统战部门收集人选提名、推荐和汇总,形成建议名单,由统战部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小范围协商,征求同级政协党组的意见,最后经政协主席会议同意,由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这种协商方式征求意见还不够充分,一些基层单位和行业部门推荐委员的民主程序也不够完善,有的单位干脆由单位领导直接指定人选。使得有的委员在界别中缺乏代表性,甚至缺乏民意基础。有些党委组织、统战部门通常是在毫无监督和约束的情况下综合平衡人选,委员产生的民主性被打了折扣。至于委员的履职能力,有时根本就没有考虑。正是由于政协委员的产生渠道存在着这些弊端,导致了政协民主监督的底气不足,三大职能中,民主监督最为薄弱。

二、认识误区带来监督尴尬。关于政协的民主监督,社会上仍在在不少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是错把权利当权力。民主监督又称社会监督,从广义上讲,是指那国家机关的组织和个人,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对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督促和评价的活动。狭义民主监督仅指政协及其常委会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所进行的政治监督。(引自《关于破解政协民主监督中“第二十二条军规”的法律思考》李静美著)而不少人根本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将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与人大的法律监督相混淆,把权利与权力混为一谈,非要从权力来源上来追寻民主监督的合法性。经常有人追问:“《宪法》中虽然明确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但是,其中缺乏关于人民政协职能的阐述。而且,《政协章程》几乎可以肯定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法》的权力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法无明文禁止的则是允许的,这就是权利。作为社会权利集约机关的人民政协,其行使的民主监督权是权利而不是权力。怎么能按权力的逻辑来苛责权利呢?不幸的是,我们的许多政协委员连这些基本概念、常识都没有掌握,常常被动地落入缘木求鱼的圈套,于被追问之际而舌头打转,嗫嚅无言,进而在监督时自我矮化,尴尬不已。同时,还有人,特别是极少数党政负责同志把政协的民主监督当作负担、累赘。在他们看来,我们有人大的法律监督、党纪委的纪律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少了政协的民主监督也没关系。因而在面对民主监督时不情愿、不服气,或者表面遵从,背后嘀咕,甚至忽视或拒绝之。

另外,一些人认为政协民主监督力量太软,没有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的气势、威严以及权力强制监督的效果,这也客观上导致被监督者不以为然,应付了事;监督者颇感茫然、棘手。

三、界别限制波及监督效果。政协委员来自各个界别,相对于人大由代表的横向组成,政协的结构则是纵向延伸。基层政协一般由10多个界别组成。界别是政协的特点,但在实践中,界别的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监督效果走样。从目前状况来看,政协委员大多是各个领域的代表人物,业务上有较突出的成就,在所在界别也有较高的威望。但是,界别精英也极易沦入自说自话,为本行业、本部门利益代言的怪圈,其工作方法的科学性、立场的公正性、观点的准确性都要打上巨大的问号。各级政协都未设立工农界别组,政协委员中真正意义上的工人、农民也少得可怜,作为社会基本面的工农群众在政协组织中少有自己的真正代表,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当我们寄希望那些非工农委员为工农群众鼓与呼时,我们已经冒险地以自己对委员们道德期许的应然和或然,代替了工农群众自身利益诉求的必然。

四、成本考量影响监督力度。县级政协进行民主监督还面临着的一个重要的挑战:监督成本的考量一直伴随着监督过程的始终并影响监督的力度。虽然政协组织从来就不缺乏力量,但是作为个体的政协委员却是单薄、弱小的。据有关专家介绍,在各级政权中,县一级人员的流动性最弱,社会结构固化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传统的关系型、人情型社会形态仍未得到根本改变。作为民主监督活动主体的政协委员并不具有天然的独立性。根据普通人的趋利心理,委员进行监督活动时必然会仔细斟酌,小心行事,照顾好各方利益,尽量避免“出拳打了爷,伸腿踢了娘”局面的产生。躲闪腾挪之际,民主监督之拳早已化刚为柔,力道尽失。有一则笑话:儿子淘气,父亲打了儿子一巴掌,爷爷立马给父亲一耳光,父亲不服,爷爷怒曰:你打你的儿子,我打我的儿子!父亲无言,任儿子淘闹。故事似乎人尽皆知,其中哲理应令人深思!

民主是历史的产物,更是实践的产物。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表现形式。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也需要在人民民主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要破解基层政协委员不敢监督、不愿监督难题,建议在四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拓宽委员产生渠道。要坚持《政协章程》的规定,加强委员人选协商力度,扩大委员产生范围,增加委员产生渠道。可以试行在界别小组内部进行民主选举政协委员,引入选举机制,扩大政协委员产生的民意基础,增强委员从事监督的底气。

二、强化政协理论教育。要对全体政协委员、党政机关负责人和社会大众进行人民政协基本理论教育,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宣传,澄清种种错误认识,努力达到委员高高兴兴从事监督,监督对象乐于接受监督的良好局面。

三、引导工农群众有序参与政协事业。基层政协联系群众最直接、最紧密,同时又担负基层民主建设重任,要在关注好、实现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前提下,引导普通的工农群众有序参与到人民政协的民主实践、民主创造活动中来。

四、力推民主监督的组织化、程序化、制度化。组织的理性高于个人的理性。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就是要集众人之智,特别是涉及到社会公益的重要问题时,一定要协调一致,形成监督合力。要充分利用政协的政治优势,在民主监督的程序化、制度化上求得突破、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