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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聘”为“派”民主监督员不断深化民主监督

www.yyszx.gov.cn 2009-8-31 10:33:00

  

 

政协委员作为民主监督员,对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这是政协发挥主要职能,支持和促进部门工作的有效方式和重要途径。各级政协组织在履行主要职能的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一方式,取得了许多好的经验,如改过去通常由职能部门聘请政协委员担任部门民主监督员,为政协组织在与职能部门沟通的基础上主动派出民主监督员,对职能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有针对性的民主监督活动。我认为,民主监督员改“聘”为“派”,虽一字之差,但有本质之别,这不仅是民主监督员产生方式上的改变,而是人民政协在履职过程中的履职主体意识增强的标志,同时也是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的意识不断增强的体现,是创新民主监督的大胆探索,也是深化民主监督的有识之举,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强化社会监督功能和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热切期待,凸显了人民政协在新形势下不断深化、发展、创新民主监督工作的成果。

一、改“聘”为“派”民主监督员,有利于增强民主监督的主动性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非权力性的监督,其职能的发挥和作用的体现,很大程度上依靠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监督活动。民主监督能否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者是否能够切实行使好监督权利。民主监督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在开展民主监督工作中,必须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主动地行使民主监督权。近年来,不少职能部门为了改进自身工作和工作人员的作风,纷纷聘请政协委员担任行风监督员,这一作法对于改进部门工作确有作用。但是有的地方和部门聘请民主监督员并没有收到预期效果。究其原因除了工作的不到位和制度上的缺失,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聘请监督员这一作法本身存在问题。其一,造成了监督方与被监督方关系的错位。监督者行使监督权应当是主动的一方,而采取聘请制,监督者则成了被动的一方。因为聘请谁、聘多久,甚至聘不聘都由聘请方即被监督方说了算,这种关系的错位,直接影响了民主监督的权威性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其二,民主监督员由于受聘于职能部门,容易产生被动心理,缺乏主动性。在民主监督约束机制不完善的前提下,主动性的缺失,容易导致监督力度的弱化。委员对一些部门的监督活动完全由被监督方安排,监督意见和建议是否反馈和采纳双方均无明确要求,使监督工作流于形式,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由于监督员提批评意见后被职能部门解聘的事情发生。实施委派民主监督员制度和方式,理顺了监督方与被监督方的关系,哪些部门需要派民主监督员,派哪些委员担任监督员,都由政协组织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商后主动提出,有利于监督员作为政协组织的代表在职能部门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这种民主监督主动性地增强,将更有利于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发挥。

二、改“聘”为“派”民主监督员,有利于增强民主监督的有效性

就政协自身工作而言,民主监督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政协提出的批评是否客观公正,提出的建议是否有很强的可行性和操作性,所出的主意是不是真招、实招和高招。要使民主监督具有较高的质量,就要求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对被监督部门的工作有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对被监督部门的业务工作比较熟悉,对被监督部门工作涉及的政策法规有准确的把握。以往政协对职能部门的监督存在一个问题就是针对性不够强。表面上看,是所有单位、所有工作都可以监督。实际上,由于政协委员分布面广,各有各的工作,除了自身本职工作以外,政协委员很难动态地、全面地了解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因此,政协委员对职能部门开展民主监督活动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这种随意性又导致委员们对职能部门的工作缺乏调研分析,故而难以对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切实可行的建议来。民主监督员改“聘”为“派”,便于政协组织在民主监督工作中合理分派委员资源,充分发掘委员潜力,根据委员特点定向安排委员参予对职能部门的监督活动,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强化了民主监督的针对性,更好地提升了民主监督的有效性。使得委员在政协组织的安排和指导下,在对口联系的职能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能够更具体、更直接、更及时地针对职能部门的工作开展有明确对象和目的的民主监督活动,由于监督工作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参与监督工作的相关委员就能够围绕职能部门的工作安排监督计划,提前深入调研,广泛搜集社情民意,充分深入地解剖问题,提出具有较高质量的监督意见和建议来,确保监督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同时,选派委员与职能部门工作关系相对稳定,工作联系密切,也可以大大增强监督工作的时效性。委员平时发现职能部门的问题,该提醒的能够及时提醒,该批评的能够及时批评,该整改的能够及时建议整改,使政协民主监督真正做到“监”到点子上,“督”到关键处。

三、改“聘”为“派”民主监督员,有利于提高民主监督的规范性

人民政协作为国家重要的政治机构,它所进行的民主监督具有独特的性质和特点。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具有高度的组织性的政治行为。由政协组织向职能部门派出民主监督员,对职能部门工作开展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民主监督活动,这是民主监督规范、有序特色的体现,对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水平不无裨益。其一,便于政协组织从大局上把握民主监督的方向和尺度。由政协组织统一派出民主监督员,有利于将政协组织的意图,通过民主监督员贯彻到民主监督工作中,民主监督员因此能更好地按照政协组织对总体工作的把握,始终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民主监督,防止“越位”和“添乱”,从根本上杜绝无组织的、随意的、无序的监督现象发生。其二,便于政协组织根据各职能部门特点选派合适人选,保证派出的民主监督员在能力和水平上与所担负的对职能部门的监督工作相适应。政协组织对政协委员了解的程度远远高于职能部门,由政协组织向职能部门派出民主监督员,能更好地确保所派民主监督员政治素质高,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了解和熟悉,能尽职、尽责、尽力开展民主监督工作。其三,便于政协组织规范民主监督员的行为。委派民主监督员是政协组织全方位掌握民主监督工作的前提,在这一前提下,政协组织可以有计划地系统地对所派民主监督员从考察、培训、使用、考核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对于敢讲真话,坚持真理,勇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委员,政协组织能够及时表扬和鼓励,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作法,如发现民主监督员自身工作状态、工作方法、工作态度问题也将及时进行纠正,确保对职能部门的监督工作是在服务、支持、促进前提下的监督。其四,便于提高民主监督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政协组织的位置超脱,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政协的代表性广,能够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进行监督;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看问题有深度,能够通过民主监督形式更好地促进职能部门的工作,这些影响和作用决非委员以个人名义开展监督所能比拟。民主监督的这种具有组织特色的有序性、规范性,保证了政协组织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权威性,既有利于促进职能部门的工作,又有利于提升政协民主监督的社会影响力。

                                   

                                    (作者系岳阳市政协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