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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说热点]李威:票据纠纷要点简述

时间:2021-01-15 00:00    来源: 岳阳政协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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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说热点]李威:票据纠纷要点简述

李威,兰州大学法律硕士(2010-2013),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岳阳市政协委员、岳阳楼区人大代表,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合同法、房地产纠纷等,先后担任20余家企业、单位法律顾问,曾发表论文《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相对人审查义务路径分析》《刑罚成本结构优化——以经济效益为视角》《票据无因性适用范围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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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民营石化巨无霸宝塔石化集团出现兑付危机以来,有关新闻不断冲击着大众的视角,很多持票人都关心宝塔石化集团会不会就这么破产或者重组,也有很多人现在关心政府怎么解决宝塔石化的财务问题。但截至目前为止,我们尚且没有看到宝塔石化申请破产的官方报道,更没有看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针对宝塔石化集团的具体解决措施。

票据作为商业行为中经常会出现的一种支付方式,现在已经被广大经营主体所接受,但是宝塔石化票据兑付事件却又给不少持票人深深的上了一课,相对于传统支付方式,虽然票据具有无因性、便捷性等方面的优势,但由于信息相对不对称,因此也容易产生兑付危机。本人现结合自己代理的诉该公司票据纠纷案,就票据追索权相关问题进行以下探讨:

第一,票据之所以具有比肩现金的流通性,核心在于票据的无因性属性,所谓票据无因性原则是指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存在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为此,从诉讼的角度来看,票据背书的连贯性是持票人行驶票据权利的第一外观要素。

第二,关于民刑交叉问题上,就像本案中所涉宝塔石化实际控制人孙珩超早在2018年11月就已经被公安机关因其涉嫌票据诈骗罪而采取了强制措施,有关案件中宝塔石化一方的代理律师曾以涉案票据纠纷涉嫌经济犯罪,应当中止审理或者驳回起诉。但事实上,在2000年11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提供给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因此而中止审理。因此,单纯的票据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案件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予以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

第三,关于票据权行使期间问题,需要区分追索对象,持票人对于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系截至票据到期日2年止,而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一旦未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则会丧失票据权利。

第四,提示付款是行使票据权利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因此,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是承兑人或付款人的法定义务,也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必备形式要件。有关案件显示,承兑人宝塔财务公司的公告写明其存在“造成持有宝塔票据的客户不能如期兑付”的问题,其作为付款义务人向所有持票人以发布公告的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表明其存在拒绝付款的事实,该公告一经发布即对所有持票人发生效力,该公告可以认定为拒付证明。故,宝塔财务公司的公告行为亦可以作为认定行使追索权条件成就的事实。

第五,票据权利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以上五个方面系关于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基础性问题,但是票据纠纷内涵却远不止这些,受篇幅所限,本文仅就基础性问题进行了探讨,有兴趣的朋友还可以查阅笔者的论文《票据无因性适用范围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