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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日记】曹景毅:政协是履职为民的大舞台

时间:2020-04-13 00:00    来源: 岳阳政协网    点击:

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4月6日,作为政协云“委员工作室”的值班委员,我就“推动民事公益诉讼”为主题与委员及网友们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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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一个与私益诉讼相对的一个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相对于普通的民事诉讼而言,民事公益诉讼有如下的特征:
  (1)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公益诉讼仅仅是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一般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换言之,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与民事诉讼标的无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换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诉;而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诉讼标的从其最简单的含义上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险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私益。通过今天的值班我发现委员和网友们关心的问题主要有“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有哪些、发展民事诉讼有哪些意义”等。结合岳阳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实际,我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委员和网友们提出的问题给予了认真的回复。

从提问的内容来看,公众对能提起民事诉讼主体还不够了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也对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那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那些呢?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到第五条的规定,

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那么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有哪些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55条的这一条款具有宣示意义,使得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的一步,从而正式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法制层面。 其范围主要涉及消费维权、反垄断、食品安全、 环境保护等众多领域。相继完善的各领域法律法 规都在陆续出台,其具体范围的确定都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处理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不仅有助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遏制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相关违法侵权行为。

有助于在消费者维权、反垄断、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众多公共领域形成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可喜局面,进而从根本上促进现代公民社会的培育、建构和养成。

政协是履职为民的大舞台,政协云值班是一次难得的学习交流机会,不仅能有效提升公众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关注度,同时也能加深公众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了解,同样还可以起到推广民事公益诉讼的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也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做一名优秀的“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的政协人。

(市政协委员、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曹景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