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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历史和现实的经验

时间:2013-06-07 00:00    来源: 岳阳政协网    点击: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研究某一事物,要研究其本质,必须研究事物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过程,并善于通过对事物存在的综合分析加以总结,形成经验。所谓“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因此,研究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必须基于民主监督的发展历史来探寻其固有的根本属性;必须基于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现实环境来探寻其相对稳定的本质特征;必须基于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来探寻其基本规律。

一、关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历史形成

中国共产党历来是把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就必须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中国共产党要接受包括民主党派在内的广大群众的监督,这一思想毛泽东同志早在延安时期就已经提出。早在1945年,著名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访问延安时,与毛泽东同志谈到历史上许多政权“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现象,提出共产党能否摆脱这种周期率。毛泽东同志乐观地回答: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才不会人亡政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党制定的方针、政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和国家的兴衰,非常需要听到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批评,接受各方面人士的监督。1956年,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与民主党派“长期合作、互相监督”的方针。毛泽东同志在阐述这一方针时指出:所谓互相监督,当然不是单方面的,共产党可以监督民主党派,民主党派也可以监督共产党。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指出:“我们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三条: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他强调“人民政协是发扬人民民主、联系各方面群众的一个重要组织。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相互监督”。加强民主监督,有利于集思广益,正确决策。邓小平说:“由于我们党的执政党地位,我们的一些同志很容易沾染上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习气。因此,对于我们党来说,更加需要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和监督,以利于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克服缺点,减少错误。”1982年,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基本职能正式写入政协章程,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成果。邓小平把政治协商和相互监督作为我国政治体制中的一种民主制度形式予以定位,这是对毛泽东八字方针的继承和发展,实现了从方针政策到制度安排的创新,也使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相互监督发展为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的方式进行的民主监督,监督的领域、对象、内容都有了新的拓展。

2006年,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明确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政治监督,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要完善机制,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渠道,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日趋成熟,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二、关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实践

人民政协成立初期,特别是1954年后,全国政协和地方各级政协组织的经常性工作基于政权建设的需要,主要围绕毛泽东同志提出的人民政协五大任务来组织开展,其工作机构、工作形式和工作任务在范式上大致统一。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协的工作实践及其理论研究主要是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开展,民主监督正式作为人民政协三大职能之一被写入章程。人民政协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长期实践中,领域不断拓展,并且形成了一些成熟的、富有成效的、为各级政协所普遍采用的民主监督形式。在总结人民政协六十年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关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对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作出了宏观性的规范和要求。对民主监督的性质、地位以及内容、形式、程序进行了高度概括。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是由多种监督形式组成的,主要包括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等。这些监督形式从多角度、多层面共同构成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主要职能,以其独特的特点和优势,成为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建立在政党合作和各族各界人民协商共事基础之上的,侧重于上层建筑的完善、发展和大政方针、中心任务的确定与执行,与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相联系。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其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以及各专门委员会或界别小组开展的民主评议、行风评议或举办的政协论坛、知情问政的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界别座谈等。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具有层次高、视野广、影响大的特点和优势,是任何其他组织不能替代的。

各级政协十分重视发挥提案、建议案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作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种重要形式,政协提案在民主监督工作实践中表现出突出的特点:一是方便灵活。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提案在时间和数量上不受限制,在选题上也有充分的自由。二是机制比较健全。从提案的提出、审查、立案、交办、承办、反馈等环节上,都已形成了明确的要求和规范的做法,并有制度上的保证。三是成效显著。各级政协的实践证明,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种非常富有成效的形式。而建议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种郑重形式,是政协组织委员通过专题调研,充分论证,由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与提案相比,建议案涉及的内容更加重要,形式更加庄重。运用建议案这种形式,更易于发挥政协的整体功能,也更易于引起决策机关的高度重视。

从民主监督多年的实践来看,它在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作用重要,效果明显。一是拓宽了民主渠道,有利于党委、政府充分了解民情,广泛集中民智,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二是通过反映社会各阶层的要求和愿望,使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最能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密切党同群众的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三是有利于各民主党派参政作用的发挥,促进基本政治制度的完善,更好地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安定团结,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四是有利于我们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关于做好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思考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独特优势和作用,与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相一致。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重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必须加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如何从政治经济社会的实际出发,正确认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历史地位,认真总结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成功经验,建立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民主监督综合评价体系,对于探索新世纪新阶段民主监督的新途径,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进一步完善我国监督体系,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意义十分重大。

1.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政协的民主是一种有序的民主,民主监督是一种有组织的监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以协商讨论和批评建议为主要形式的监督,它不是权力对权力的制衡,而是民主对权力的约束,本质上是一种民主权利、民主形式和民主渠道,目标是实现人民民主。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我国现实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发展的状况息息相关,通过有序的政治参与,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得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整个过程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目标、有秩序地进行,必须有利于加强、改善、完善中国共产党对经济社会的全面、核心领导;有利于提高中国共产党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有利于发扬政治民主与维护政治秩序的统一;有利于在团结稳定的前提下发扬民主,在发扬民主的过程中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

2.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必须始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建立和谐政党关系,是实现民主科学决策的基础,为民主监督提供了良好的空间。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派合作的政党体制是根据我国自身的特点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和优势。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我国以人为本,运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对政党、政党关系和政党体制,根据我国国情的一次创新。和谐的政党关系是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基础。科学的决策过程包括:决策前较全面地掌握情况;决策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决策后具备有效的监督、纠错机制。人民政协具备其独特的优势,能够从多方面、准确地掌握情况,发挥其智力密集的优势积极建言献策,发挥自身特殊的政治优势实行民主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人民政协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过程中,要立足于这一政党制度的实际,立足于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决策机制,始终坚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同时,加快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形成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3.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必须始终坚持自我完善,不断创新。

着力提升民主监督工作的状态。作为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协委员,要消除怕监督和不敢监督的思想,大胆工作,勇于实践,时刻牢记自己肩负的时代重任,忠诚履职,树立“无功即是过”,不搞好民主监督就是失职的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监督水平和能力。要把握党政工作的大局,抓住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把脉问诊”、找准“症结”,“监”在点子上,“督”到要害处,增强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效。

创新民主监督工作的内容、形式和载体,突出解决民主监督工作不够深、不够广、不够实、不够规范的问题。政协民主监督的内容几乎涵盖了党委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因此,政协组织要结合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实际,选择党和政府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突出重点,进行监督。在工作实践中,要紧紧围绕经济发展环境、民主法制建设及社会和谐稳定等重点内容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在把握民主监督内涵的前提下,探索民主监督的新形式,对于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增强民主监督实效具有重要的意义。事实上,政协进行民主监督本身就是一个运用不同形式的探索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的形式经过实践检验是切实可行的,被肯定下来,如协商讨论、建议批评等;有的形式正处于实践检验的过程中,需要继续探索完善,如民主评议行风或干部,参与重大案件的调查等。民主监督的载体除了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专报外,听证会、民主监督函、与新闻媒体合办“政协委员之声”、“提案追踪”栏目等,都是值得探索和运用的。总之,政协的民主监督要通过适当的形式来实现,民主监督的强弱有赖于民主监督内容和形式的高度统一。

完善民主监督知情、沟通、反馈机制。要通过举行知情问政会,主动邀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政治、经济、社会中的重要事项和党政重大决策等问题向委员们介绍情况、答复问题、听取意见,这既是政协委员知情参政的重要途径,也是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有效形式。通过这种形式,既便于政协委员和社会群众及时获取党和政府有关工作的信息,解决委员们因信息不充分而无法实施有效监督的问题,又有利于党委、政府倾听群众呼声,广泛集中民智,作出正确决策,促进政务公开,密切干群关系。要建立“社情民意专报”制度,以直通车的形式,将政协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直接快速报送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还可以与媒体合办《政协论坛》、《委员视点》等栏目,在互联网上开辟“民主监督之窗”,把民主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提高民主监督工作的组织化程度。民主监督是有组织、有秩序、高层次的监督,达不到一定的度,将难以奏效;超过一定的度,则会使政协自身力所不及,甚至越位。增强民主监督力度,主要是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组织化程度。一是发扬敢为人先的精神,解放思想,先行先试,考虑在全国率先设立政协民主监督委员会;二是出台《政协民主评议工作暂行办法》,为民主评议工作作出制度性安排;三是对政协组织或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批评意见,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专人落实承办,及时反馈办理情况,使每条意见和建议都有答复,有结果;四是要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小组的工作,成立以主席会议成员牵头的民主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提升民主监督小组的领导规格,以政协名义向党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统一委派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并不定期地印发《民主监督工作简报》。

做好民主监督工作,对于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对于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广泛了解社情民意,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凝聚各方力量共建和谐社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湖南省政协主席胡彪针对民主监督提出“准确定位,把握适度”的方针,这是对做好民主监督工作经验性的总结。履行监督职能,既要界定好范围,找准问题的关键点,又要运用好监督方法,不能面面俱到,也不能求全责备,要量力而行。履行监督职能,要做到“五不”:不设想靠权力去监督;不随心所欲,什么都监督;不站在对立面,盲目监督;不借题发挥,假公济私,不操之过急,提出过分要求。

(作者系岳阳市政协原主席)